为促进图书馆的各项工作,更好地服务于师生,服务于教学,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。
一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:
1、违反学校“十不准”的;
2、对读者不热情、不主动,态度生硬的;
3、在工作场所吸烟、喝酒的;
4、阅览室、书库排架零乱,卫生差,影响馆容馆貌的;
5、破损、脱页的图书资料未及时修补的;
6、有关负责人分配工作不明确,造成工作推诿、无人负责的。
二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一般不合格,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:
1、学期内三次违反学校“十不准”的;
2、各类期刊、图书资料未盖印章,未分类编目、贴书标,未进行分编加工就外借的;
3、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外借的;
4、因工作失职,造成期刊、图书丢失的;
5、重要图书文献未作保护和修订修补,造成损毁的;
6、图书馆负责人检查监督不力,管理不到位,造成部门工作混乱的。
三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严重不合格,对责任人予以辞退:
1、因工作失职,造成图书资料大量损毁和丢失的;
2、购置图书期刊弄虚作假,收受回扣的。
四、受到三次口头批评者警告处分一次;受到警告处分者同时罚款伍拾元;受到二次警告处分者转为记过,记过后再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辞退。
南昌职业大学图书馆
2023年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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