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当前您的位置: 首页 -> 规章制度 -> 正文

图书馆岗位责任追究制

发布日期:2023-08-29   浏览量:

为促进图书馆的各项工作,更好地服务于师生,服务于教学,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。

一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:

1、违反学校“十不准”的;

2、对读者不热情、不主动,态度生硬的;

3、在工作场所吸烟、喝酒的;

4、阅览室、书库排架零乱,卫生差,影响馆容馆貌的;

5、破损、脱页的图书资料未及时修补的;

6、有关负责人分配工作不明确,造成工作推诿、无人负责的。

二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一般不合格,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:

1、学期内三次违反学校“十不准”的;

2、各类期刊、图书资料未盖印章,未分类编目、贴书标,未进行分编加工就外借的;

3、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外借的;

4、因工作失职,造成期刊、图书丢失的;

5、重要图书文献未作保护和修订修补,造成损毁的;

6、图书馆负责人检查监督不力,管理不到位,造成部门工作混乱的。

三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严重不合格,对责任人予以辞退:

1、因工作失职,造成图书资料大量损毁和丢失的;

2、购置图书期刊弄虚作假,收受回扣的。

四、受到三次口头批评者警告处分一次;受到警告处分者同时罚款伍拾元;受到二次警告处分者转为记过,记过后再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辞退。

南昌职业大学图书馆

2023年8月29日